近日,有媒体报道了“反24条联盟”,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前夫秘密欠了巨额债务,等离婚之后,自己被告上法庭,才发现自己“被负债”,于是全国近百名女子组成了“反24条联盟”,把矛头指向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这笔负债属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等例外情形。新京报:
2003年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将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以上位法《婚姻法》“夫妻共有财产”为依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债权。试想,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得的债务,不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配偶可以把借来的钱款轻易转移掉并且离婚,然后表示这是对方的债务,自己不用承担,这显然也会造成另一种不公平。
问题并不是只有受害女性强调的“被负债”的一面,还有夫妻之外第三人债权的安全性,还有夫妻合谋逃债的可能性。
其实,让这些女性“被负债”的主要问题是“虚假诉讼”,很多“被负债”就是前配偶和第三人设的局,通过虚假诉讼以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真正的对症之药是法院严格审核夫妻共同债务的真实性,并强化相应的证据标准、举证责任。澎湃新闻:
第24条将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债权,防止夫妻串通逃债。这大体是公平的。这一条款也不是针对女性的“歧视”,因为男方、女方都可能利用这一条款制造虚假诉讼。
所以,真问题是怎么去解决虚假诉讼,细化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强化相应的证据标准、举证责任。比如,2015年广东省高法判决的《李少华与蔡毅、张琛民间借贷纠纷案》,就以无法证明债务“具有为家庭生活开支举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由,拒绝将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5年江苏省高法判决的《吴铭与马宁、吕可民间借贷纠纷案》,也以“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可见,通过法官仔细甄别虚假诉讼,可以解决“被负债”问题,而不必整个废掉24条,毕竟第三人的合法债权也是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按“奥康姆剃刀”原则,“如无必要,勿增实体”,明明就是一个虚假诉讼问题——以合法诉讼的形式掩盖非法侵占前配偶财产的目的,那么就不必急于套“女权主义”的说辞,否则就会南辕北辙,缘木求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