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明确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的保护。其中提出,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引起不少有“难言之痛”的女性广泛关注。(11月5日《新快报》)
痛经有多痛?“痛到呼吸困难,直冒冷汗,晕厥过去”不少女网友的描述令人心惊。相关报告显示,我国37%的女性存在痛经现象。因此,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中,关注女职工痛经现象并将之作为劳动保护内容,实乃立法人性化之表现。正因为如此,“痛经假”在很多地方性法规中都有涉及。只可惜,真正能够得到落实的案例少之又少,极少有女职工会到医院开证明请“痛经假”。
换言之,在法律文本中慷慨地为女职工们写一写,是极其简单的;但是,执行起来的可操作性却很差,甚至压根就是“写了白写”。原因很简单,女性的生理周期特别是痛经问题,是绝对的个人隐私,怎么会为了获得一天假期而轻易舍弃?为了请到“痛经假”,不仅得去医院开证明,还得难为情地向领导申请,显然不符合我国女性的性格特点。
往小了说,“痛经假”有侵犯女性隐私之嫌;往大了说,“痛经假”甚至可能不利于女性就业——因为它会过度放大聘用女性员工的“潜在成本”。尽管实际工作中请“痛经假”的很少,但只要“痛经假”以法律形式明确,用人单位就有可能将之视为聘用女性员工的“劣势”,从而基于莫须有的成本考虑,作出对女性员工不利的选择。
这个意义上,“痛经假”立法不仅可能是“写了白写”,还可能是“写了不如不写”,好心最后办了坏事。众所周知,我们自古就是一个人情味很浓的国度,事无巨细一律诉诸立法,并不一定就是最好的选择。像“痛经假”这种,即便法律并无明确,女性员工如果以此请假,相信大多数用人单位也都会理解——既然本就是人性化的产物,那么交给人情去办就好了。
毋庸置疑,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但是反过来,并非所有的人之常情,都需要法律来清晰界定。在法治语境下,当然不能允许人情过多介入法律,尤其是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但是,法律与人情又具有各自不同的逻辑,因为维度不同而皆可发挥积极影响。具体到“痛经假”,立法了并不一定管用;反过来,不立法也不意味着必然没有——既如此,又何须折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