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年11月06日] -- 大都市/华西汇 -- 版次:[a08]
抽血前跑路宜宾男乖乖来自首
2015年11月06日

  

华西城市读本(川南)报道酒驾吹出“207毫克/100毫升”超醉驾标准2倍多
  11月4日零时57分,一男子驾驶一辆川A牌白色凯迪拉克小型轿车在行经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城区)时,被正在进行酒驾检查的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交管一大队执勤人员拦下。现场检测后查出“醉酒驾驶”,数字显示“207毫克/100毫升”,超醉驾标准2倍多。在被送往医院抽血时,意外出现了,男子趁机逃跑了。

吹出207毫克抽血途中乘机逃跑
  11月4日零时57分,一男子驾驶一辆川A牌白色凯迪拉克小型轿车,行驶至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城区)检查点时,现场执勤民警观察到男性驾驶员疑似酒驾,要求该男子停车接受酒精检测。男子“心中有鬼”始终拒不配合,经过执勤民警的耐心说服和同行朋友的劝说后,驾驶员刘某终于肯接受酒精呼吸检测仪的测试。
  测试完后,检测仪上语音提示“醉酒驾驶”,数字显示“207”,单位为毫克/100毫升 。这是继10月27日晚宜宾公安交警在江北岷江桥头查获一电瓶车驾驶员吹出“186.8”后又一涉嫌严重醉驾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程序,刘某在酒精检测仪出具的结果上签字确认,随后再被带往宜宾市二医院抽血,途中,刘某竟乘机逃跑。

当时心存侥幸醉酒者当天下午自首
  现场民警介绍,执法过程中,有执法记录仪对其进行了录像采集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办案民警表示,“现场执法时,驾驶人应当予以配合,拒不配合,妨碍公务,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当事人刘某在前往医院抽血前,已经在测试结果上签字确认,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刘某企图以逃跑来避免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可行的。”
  11月4日下午,刘某到交警部门自首。刘某称,“当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没抽血检查前,呼气检测的结果不一定有效,于是在前往医院时趁机逃跑。”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何强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周瑜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