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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年11月06日] -- 大都市 -- 版次:[a07]
驾照过期一个月追尾后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谈不拢,司机或选择走法律程序
2015年11月06日


事故发生时,余女士的驾驶证过期一个月,保险公司据此拒绝赔付。

  

  “哐!”随着一声响,绵阳市民余女士开着宝马轿车,直接“啃”上了前面的出租车。交警认定余女士负全责,同时发现她的驾驶证已经过期一个月。
  前后修车花了近5万元,余女士找到保险公司理赔,然而对方却告诉她:“不好意思,您的驾驶证已过期,我们不能赔付。”
  “换证需要时间,一年内都应属正常换证时间,我不是无证驾驶。”余女士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
  11月5日,双方再次协商未果,余女士打算走法律程序解决此事。
事件回放

追尾负全责修车花近5万驾照过期一个月保险拒赔
  今年9月7日上午,绵阳市民余女士驾驶宝马5系轿车出门,刚驶上车道,没留意到前方红灯已亮起,直接“啃”上了停在前方的一辆出租车。
  追尾事故致使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交警现场勘查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余女士追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天下午,她到交警队办理相关手续,这才发现自己的驾驶证已经过期一个月。她当即补办,新证有效时限为“2015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7日”。
  随后,余女士把车拖到4S店维修,同时通过4S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去年11月22日,余女士曾给爱车买了一年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保险费用是7758元。
  这次追尾事故,余女士的各项修车费高达49430元。她满以为保险公司会理赔,没想到却接到4S店通知,保险公司赔付申请未通过,原因是她的驾驶证过期了一个月。
  双方理由保险公司:“超过有效期”不负赔偿责任
  11月5日,记者电话联系上保险公司售后理赔工作人员彭先生。他说,保险公司会全额赔付交强险2000元,但商业险不能赔,理由是根据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第四条“(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彭先生说,公司通融后,愿意赔付余女士90%损失。但余女士则坚持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付。对此,彭先生回应说,如果余女士不同意,只有让法院裁定。
车主:属正常换证时间,非“无证驾驶”
  余女士认为,自己的驾驶证确实过期了一个月,但这个过期是在交管部门认定的合理时间内(一年之内),属于交管部门正常的换证手续时间,自己是有驾驶资格的,而非法律上认定的丧失驾驶资格或“无证驾驶”。同时,余女士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充分告知义务。
  “签合同时他们并没有把详细条款给我看,更没有解释过免责条款里的‘超过有效期’。”余女士说,她在2014年11月22日向保险公司缴费,保单正式生成,之后手里就只有一张《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没有看过详细条款,更无人向她解释条款。
交规规定

驾驶证过期一年内可换 但不能驾驶机动车上路
  据交警介绍,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当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内,驾驶员可申请换证,但不能驾驶机动车,一旦发现持过期驾驶证行驶,交警有权对其进行处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通过科目一的考试后可恢复驾驶证的正常使用;如果被注销超过两年的,则需要重新申领。
  “‘驾驶证在有效期之外驾驶机动车’和‘无证驾驶’不同。”据交警介绍,“无证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获取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如果驾驶证过期,只要他通过体检、及时换证,仍然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律|师|说|法
  双方争议在于对“有效期”理解不同
  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野平认为,此事的争论焦点是保险公司和余女士在“有效期”的理解上不同,保险公司认为就是驾驶证上的“有效期限”,而余女士认为是有无丧失驾驶资格。如果按保险公司条款理解,余女士难拿赔付,但像保险格式化条款公司应尽告知义务,才能使主体双方建立平等合同关系。
  杨律师说,余女士的驾驶证虽然超过换证期限一个月,但并不意味着她的驾驶证就此失效或作废。她更换证件后的有效期是从“2015年8月7日”算起,那么事故发生就在有效期内了。同时,该项条款规定的初衷也是防止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驾车行驶造成社会危害,从这个角度看,商业险赔付也不无道理。

相|关|链|接
  之前外地类似案例 有赔了也有没赔的
  2011年6月8日,北京市民卢先生驾车追尾被交警认定负全责,但他的驾驶证过期了6天。保险公司因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有“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是免赔内容之一,拒绝赔付。卢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最终法庭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卢先生全额修车费10677元,理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换领了驾驶证,换领的驾驶证与原有驾驶证在有效期上前后连贯,未见中断,公安机关已追认事故发生时原告驾驶证的效力,应当认定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具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以无驾驶资格为由拒绝理赔于法无据。
  2013年12月23日,江西石城县李先生驾车撞伤路人,其驾驶证在12月1日已到期,保险公司以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赔付。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险方面,只要双方当事人一致约定并尽到告知义务,应当遵循双方当事人的自由约定,超过有效期就免赔。
  华西都市报记者何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