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英
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最高检首次就此项工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报告中,最高检建议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11月3日《京华时报》)
社区服务或者社会劳动是很多国家常见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方式,我国香港也有这种刑罚方式。由于条件限制等原因,到目前我国内地还未正式设立这种刑罚。如今,最高检建议增设这一刑罚方式,不排除立法机关会采纳这个建议,让我国刑罚方式更多元更人性更完善。
在很多人的传统观念里,认为刑罚越严越好,只有把罪犯关在监狱才有惩罚、震慑作用。实际上,这是一种重刑主义思想,并不是每个罪犯都必须要在监狱里服刑,比如说,轻微犯罪或者经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就适合通过强制社会劳动来刑罚。
如果我国刑罚方式中增设强制社会劳动,将具有多种积极意义。以社区服务方式服刑已经成为多国司法界的一种共识,这有利于我国司法与国际司法进一步“接轨”。再比如,据说监禁刑的成本是社区矫正的10倍以上,刑罚增设强制社会劳动之后就可以减轻财政负担。
尤其是,刑罚增设强制社会劳动有利于预防犯罪。把轻重罪犯同时关在监狱,无疑增加了交叉感染的几率,不利于轻刑罪犯改造。如果轻刑罪犯在社区服务,由于有一定的自由度,与社会人员可以接触,必然会受到社会和家庭的感化,有利于这类罪犯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另外,增设强制社会劳动也有利于社区、社会和罪犯家庭。因为这种社会劳动是无偿的或者低偿的,就可以为社区、社会创造一定价值。再加之罪犯在社区服刑,顺便还能照顾自己的家庭。总之,刑罚增设强制社会劳动可谓是一举多得,值得高度重视。
当然,增设这种刑罚的前提是需要完善的配套建设,包括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立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的发现、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等——这在最高检的报告中已经提到。还需要指出的是,罪犯在社区服刑,法制教育也要同时转移到社区;而且强制社会劳动要突出公益性,以便让社会接受犯罪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