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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年04月01日] -- 第一眼 -- 版次:[a07]
人大代表质询司法应成常态
2015年04月01日

  

  3月10日,广西梧州市委办公大楼的会议室里,梧州市人大启动了一场由1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要求梧州市检察院就一起村官涉嫌贪污案的处置过程作出解释和说明。该村官先是被刑拘,后因检察院未批捕,被释放回家。(3月31日《南方都市报》)
  @马涤明:村官涉嫌贪污,刑拘后未批捕而释放回家,“在群众中引起巨大反响”,这种情况下,人大代表站出来质询,依法要求检察院说明原因;检察院回复、解释,称嫌疑人的做法并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由于证据不足,被拒绝批捕;最终人大代表投票表决通过了对检察院的质询。这一罕见的人大代表对司法机关质询案,最重要的不是结果,而是过程——首先,人大代表联名依法启动了质询机制;其次,整个过程均依法进行,实现了法治程序的圆满。
  现实中,政府受到人大制约的情况比较多,比如很多重要事项必须请示人大,经批准后才可以实施。但人大代表联名质询司法机关的情况并不多见,实质上是社会横向监督的一大缺陷。人大代表依法监督司法,绝不等于干预司法,而是有利于推动、保证司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有效地避免司法腐败。梧州人大代表依法质询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回应质询、解释不批捕嫌疑人的理由,获得人大代表通过,最终是社会民主监督、法治、司法公信以及民意的多赢结局。这种机制越活越,司法权力就会越谨慎、越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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