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评
□新华社记者王立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15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不动产登记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都系于权利保护。这是一种保护公民权利的行为,而不是行政权力行为,这点开宗明义,比任何技术性细节都重要。
不动产登记的是权利,保护的是权利,就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坚决把这项工作整体性纳入简政放权历史进程,绝不允许“变形”为新的行政审批权力。按国际通行规则,不动产涉及交易、转让、遗赠等法律行为时才必须登记,不交易时可以不登记。而当不动产所有人主动申请时,又必须提供这项登记服务。不能进行登记的,也必须给出理由。不动产登记要强调的是公共服务性,而不是行政强制性。
不动产登记的是权利,保护的是权利,保护权利人信息安全是当然之义。当下,关于“不动产登记反腐”的民意期待高涨,但不动产登记法律目标是权利保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必须依法,有关国家机关的相关查询也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依。同时,一定要按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相关法律该改的改、该立的立,公务员财产公示等法律法规应适时出台,不能让条例的小马拉大车。
在社会对“房叔房婶”束手无策的同时,大家又面临从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到住房等个人信息“无密可保”尴尬局面。因此,“以房查人”控制不好,很可能成为一柄双刃剑。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对此,在有法可依之后,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