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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年07月08日] -- 城市读本 -- 版次:[f04]
按揭买车不还款被担保人追偿滞纳金
2014年07月08日

  

达州
  华西城市读本讯(李力周弋记者王华逸)时下买车的人越来越多,达州男子秦某为了成为有车一族,就向银行贷款买了一辆小轿车,由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担保人。可贷款到期后,秦某未能还清余款。该汽车销售公司在为其偿还银行贷款后,多次催要无果,于是把秦某告上法庭。
  2012年7月10日,某汽车销售公司与秦某签订购车合同,秦某申请汽车消费贷款5.2万元,出售该车的某汽车销售公司为秦某在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期限为36个月,秦某以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偿付车款本金及利息。自从购车后,秦某只归还银行借款本息23000余元,之后就再也没有偿还了。借款到期后,该汽车销售公司一直按约定向银行垫付秦某的分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因多次催要无果,该汽车销售公司把秦某告上法庭。
  万源法庭调解时,秦某表示,“还余款我是承认的,但是因违反贷款合同产生的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差不多2000元,这个钱不该由我来出啊。”承办法官和双方一起,去银行打印出秦某偿还购车贷款的明细清单,向秦某耐心说明情况。在做通秦某思想工作后,承办法官又给出还款计划的建议供双方当事人参考。经由承办法官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秦某自愿偿还某汽车销售公司垫付的借款本息和经济损失共计28000余元。
  在此法官提醒有贷款购车意向的市民朋友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偿还能力,并按时还款,以免产生过高的逾期利息和滞纳金等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