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材料供应商近日向本报爆料,称自己在2009年获得开发商抵偿的房屋后转卖给他人,却遭遇欺诈,自己开出的3万元收条变成30万元,不但差点没有收回应得的房款,还要向对方返还被“改出来”的资金。后通过鉴定机构的笔迹鉴定,最终证实了自己的“清白”。
事后,材料供应商认定购房者要骗取自己的房屋,想让开发商撤销购房合同,从此便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材料商出售抵偿房屋
张蓉华(化名)从事建材生意多年,常为开发商提供建料。2009年初,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欠张蓉华材料费,在双方协商下,开发商愿意用一套价值约33万元的住房抵偿欠张蓉华的材料费,双方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张蓉华享有该房屋的处分权。
2009年9月,张蓉华将该套住房以原价出售给赵艳丽(化名),并协助赵艳丽与友合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赵艳丽随即向友合公司缴纳了购房定金5000元,并承诺购房款将分三次全部付给张蓉华。“为保险起见,当时我收下了开发商出具的购房款发票、水电气有线电视发票、维修基金发票,等赵艳丽付完所有款项后再移交。”张蓉华说。
当月中旬及月底,赵艳丽向张蓉华分别交付购房款5万元,并让对方写下收条。次年7月,赵艳丽再次向提交购房款3万元,张蓉华同样写下了收条。“这样一次几万的付款,不晓得要付多久。”张蓉华显然对赵艳丽的付款方式不太满意。
收条被改 债主反成欠债的
令张蓉华没想到的是,次年3月,赵艳丽拿着由友和公司开出的5千元收条、张蓉华开出的2009年9月底的5万元收条及次年7月的30万元收条,来到顺庆区人民法院,状告张蓉华称:“三次共交付购房款35万5千元,张蓉华应将开发商出具的购房款发票、水电气有线电视发票、维修基金发票交予赵艳丽,同时判令张蓉华退返其多支付的约2.5万元购房款。
“前两张是我写的,30万元那一张肯定不是我写的。”张蓉华很纳闷,为何自己写的3万元的收条会变成30万元。“既然协助她(赵艳丽)签订了合同,就只等待她的购房款到位,这件事就算画上句号了,却万万没想到对方居然擅自修改收条。”张蓉华激动地说。
顺庆法院开庭审理后,张蓉华虽然坚持向法院表示30万元收条不是自己所写,并提供了自己与赵艳丽的通话记录,但她放弃对该笔迹进行鉴定。顺庆法院认为,鉴定证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通话记录和证人证言,张蓉华提供的录音证据不能证明收条虚假的事实,因此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后,顺庆法院一纸判决,判令张蓉华向赵艳丽交付友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购房款发票、水电气有线电视发票、维修基金发票,并返还多支付的26103元。
还原真相 笔迹鉴定收条系伪造
自己明明是受害者,却还输了官司,张蓉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所鉴定的意见,证实30万元收条不是张蓉华本人所写,便撤销了顺庆法院的判决。另赵艳丽实际只向张蓉华支付13万5千元,至今仍欠其19万3千元购房款。
事后,张蓉华认定赵艳丽想骗取自己的房屋,因此想让友和公司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一来二去,经过数次法院调解,双方仍然互不退让,各自坚持自己对房屋的拥有权。
“张蓉华在协助赵艳丽签订购房合同时,在所有的票据上都写的是赵艳丽的名字,丝毫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是她自己的疏忽。同时张蓉华已代替赵艳丽交付了所有的购房款,因此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除非赵艳丽主动放弃对房屋的拥有权,不然我们没有理由去解除这份购买合同。至今那套房产仍处于‘冻结’状态。”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公司张勇说。
张蓉华表示,笔迹鉴定及南充中院判决是证实对方欺诈的重要依据,她将继续上诉,直到解除合同为止。
律师说法:涉嫌欺诈 可解除合同
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青松认为,赵艳丽篡改收条,将3万变成30万元,其出发点是想侵吞张蓉华的个人合法财产,此行为已涉嫌欺诈。张蓉华可继续通过法律途径,来解除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刘治海 尹茂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