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f10版:城市读本 上一版  下一版
日期:[2013年11月01日] -- 城市读本 -- 版次:[f10]
捡个身份证当网管 盗充Q币被判盗窃罪
2013年11月01日

  

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审理南充首例盗窃虚拟财产案
  南充一网管趁老板离开时,私自使用网吧账户给自己的 QQ号转入2000枚Q币后逃离。昨日,记者获悉,该男子的行为最终被判决认定为盗窃罪,获刑10个月,另处罚金2500元。同时,这也是南充市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

新来网管盗充Q币后逃离
  家住南充的江老板在市内开了一家网吧,今年2月的一天,因为人手不足,便招聘了一个叫杨浩的网管。在当天下午5点,江老板让杨浩帮忙看网吧。谁知,才出门1小时就接到女儿的电话:“网吧的营业款和Q币数目都不对。”回到网吧的江老板发现,800多元的营业款不翼而飞,价值2000元的Q币也被充往另一个账号。江老板赶紧打电话报警,不久警方就将“杨浩”抓获。

网管原来用的是歪身份证
  经警方调查,这个自称“杨浩”的年轻人真名叫彭雄,他是在捡到一个名为杨浩的身份证后,冒充杨浩到网吧应聘网管,然后私自使用网吧账户给自己的QQ号转入2000枚Q币后逃离。据了解,彭雄还曾多次潜入一家歌城的员工宿舍盗窃空调、手机、衣物等物品,是一名惯偷。其后,彭雄以涉嫌盗窃罪被起诉至顺庆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Q币虽然是网络虚拟财产,但其是通过被害人江老板的电脑帐户盗充,受害人均要向提供充值服务的网络公司支付现金结算,对受害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故应纳入盗窃金额。
  魏川力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刘治海知道一下:网络盗窃罪
  网络盗窃罪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账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视为盗窃罪,并依《刑法》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