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宣汉一男子赵某在不具有村道硬化水泥路承包修建资质的前提下,获得承包合同后,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许某修建,从中收取许某10万的保证金并挥霍一空。工程竣工后,却未付赵某一分钱。许某报案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无钱还承包 转包骗钱10万元
2011年5月15日,达州市宣汉县的赵某经人介绍与原达县石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村道公路硬化水泥路承包合同》,将村里两公里的道路硬化成水泥路工程承包给赵某。合同约定,村道每公里42万元,村委会每公里支付8万元,余下工程款由赵某向国家机关申请立项自行解决。
“签合同时,我没有钱,也没有资金可以垫资。”据赵某供述,同年5月17日,赵某将村道硬化工程“转包”给许某,并签订承包合同,以单价33万每公里,由许某垫资修建2公里硬化水泥路,随后赵某将按已完成工程量的造价金额40%付给许某,工程完成经验收合格六个月内付清工程余款,合同签订后,赵某收了许某10万元保证金。
在许某承包工程期间,赵某收取了该村支付的工程款21万余元,但一直未支付给许某。“竣工后赵某始终没有支付我一分钱工程款,而且工程结束后就一直没有见面,也不接电话。”许某在法庭上陈述。
逃匿被抓获 赵某获5年有期徒刑
“10万元的保证金和村里支付的21多万工程款,赵某居然全部卷走跑了。”赵某在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后,并未向国家机关立项,争取工程资金,相反,赵某将收到的资金全部挥霍一空。
2011年8月份,许某完成道路硬化水泥路工程,共垫付96万余元工程款。工程竣工后,许某多次与赵某联系,但赵某避而不见,并逃匿到外地。“赵某让我损失了106万余元。”无奈之下,许某选择报案,随后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在遂宁市火车站将赵某抓获归案。
经检察院公诉,10月中旬,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10万元后逃匿,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并鉴于赵某在审理中不认罪,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损失,案发后亦未退赃,法院便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彭雪芹 杨海燕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黄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