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魏宏签署第272号省政府令,颁布《四川省通信设施保护规定》,决定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川省通信设施保护规定》是四川省一部十分重要的政府规章,是省政府在原有的《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第3号省政府令)的基础上,为破解新时期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难题、促进通信业持续健康发展而出台的。原有的3号令在1989年颁布实施,距今时间已比较长。随着通信业的快速发展,通信技术不断进步,通信手段日益多样化,基础网络设备趋于复杂;与此同时,通信设施建设难、保护难的问题日益突出,通信设施被盗窃、破坏的案件呈现多发势头,社会公众通信畅通受到较大威胁。为此,省政府启动了对3号令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包括立法调研、立法草案起草、征求市州政府及省级部门意见、征求社会公众对草案文本的修改建议等等,前后历经近3年时间,履行了严格的立法程序,并最终得以出台。
出台的《四川省通信设施保护规定》共有26条,简明扼要。该政府令明确了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重大原则和工作机制,具有较强的时代性、创新性。在通信设施建设方面,该令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用通信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把通信设施建设列入城市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彻底扭转通信基站建设、通信信号覆盖落后于城市建设的局面,改善新建城区的通信环境;第七条规定,“建筑物内及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设施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相关通信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标准”,明确了开发商建设住宅小区时要执行国家有关通信建设标准,将为提升通信接入带宽、促进四川信息化应用创造良好条件;第九条规定,“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等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用通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不得限制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将切实保障小区业主自主选择通信运营商的权利,也必将推动小区通信服务资费、服务质量向有利于用户的方向转变;第十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通信管道、杆路、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设施的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对已有的空余通信管道、杆路、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设施,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以出租、出售或者资源互换等方式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实现资源共享”,将有效减少通信设施建设中的重复投资、资源浪费现象,又不会对市场竞争造成影响。
在通信设施保护方面,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均有保护通信设施的义务,发现盗窃、破坏、损毁等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通信设施产权人”。第十一条列举了现实中发生过的破坏或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表现,包括:侵占、哄抢、盗窃、损毁通信设施;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通信线路及其他通信设施;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通信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接入通信供电系统取电;对基站及配套设备的正常运行进行干扰、侵害或破坏;在埋有地下管道、通信光(电)缆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等。实施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十四条则规范了通信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相邻关系,要求通信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之间必须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后建一方应承担因规划调整需要先建方设施迁移的有关费用。第十六条则规定,“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废旧金属、再生资源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通信电缆等通信设施和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废旧金属”,着力从源头上堵住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
对违法违规行为,如阻扰居民小区通信的公平接入、盗窃破坏通信设施、非法收购废旧金属等等,第272号省长令规定通信、公安、工商、商务等政府机关,要依照各自的职权职责,依法进行查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通信权利,确保全省通信网络设施安全可靠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