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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年11月01日] -- 第1眼 -- 版次:[a02]
警察射杀店主不只是酒精惹的祸
2013年11月01日

  

  10月28日晚10点,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公安局民警胡某酒后在大鹏镇某米粉店购买食品时,与店主发生争执,开枪将女店主吴某及其丈夫打伤,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京华时报评:无论是警察有枪不用还是滥用枪支,背后都折射出执法中缺乏对使用枪支的法治化规制。对何时应当使用枪支,何时不能使用枪支,警察开枪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又该如何严格管理,我国立法其实作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问题在于,无论是这些保障警察执法的授权性规范,还是防范警察滥用武器的禁止性规范,都在实践中未被予以严格落实。
  拿贵港的案子来说,先是有公安部的“五条禁令”,警察饮酒就可能被“扒警服”。但这一从严治警的“硬杠杠”,显然在有的地方已变成了“橡皮筋”。就枪支而言,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明确规定,“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不得携带枪支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其中任何一条只要被遵守,都不可能发生这样的惨案。
  类似案例至少说明,那些直接关系到老百姓身家性命的枪支管理规范,在一些地方根本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由此,不仅要追究民警个人的责任,同时其身后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和领导都脱不了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