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城市读本讯(杨勇军 丁世杰 何莉 记者 梁鹏)一外出务工民工,趁务工地附近一妇女独自一人在家之际强奸,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尽管被告人吴江明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但其行为给受害人李娟生理和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受害人李娟以吴江明的行为对其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和痛苦为由,向荣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吴江明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0117.48元。
4月8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吴江明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娟各项损失22000元,原告李娟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