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讯(锦法 记者陈悦)陈某被成都某餐饮公司聘任为总经理,虽收到盖有公司公章和董事长签章的《聘任书》,但他并未在上面签字。昨日,记者从成都锦江区法院了解到,该《聘任书》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成都某餐饮公司支付陈某双倍工资7万多元。
2011年5月20日,成都某餐饮公司聘任陈某为总经理,基本年薪为税后52万元,聘期5年。公司向其发出《聘任书》,上盖有公司公章和董事长签章,但陈某未在上面签字盖章。
同年7月1日,陈某正式入职。9月22日,公司向陈某发出《停职通知书》,要求他从9月24日开始停职,并于26日之前到公司总部报到,逾期3日视为自动离职。
随后,已离职的陈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经仲裁裁定,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餐饮公司应向陈某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77202.4 元,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餐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建立,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餐饮公司应向陈某支付双倍工资。根据陈某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数计算,公司应补给陈某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74014元。以案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说,只有约定了劳动期间、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双方签章并各执一份,同时劳动者接受了委任、实际从事了工作,并按照聘书上载明的金额领取了劳动报酬,《聘任书》才能被视为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月未满一年没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