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讯(记者 李媛莉)3日,省政府发布《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川办发[2013]17号),国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在四川省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务工。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等相关规定,省政府制定《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
依据《办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厅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才能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及时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该在《办法》正式施行前达到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的,不能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