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飞屑溅伤眼睛,接诊医生不顾有无相关医疗设备及技术,不当对其进行治疗,最终造成该男子八级伤残。
近日,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达成了被告威远县某镇卫生院赔偿原告邹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13627.55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庭兑现。
铁屑入眼 右眼受伤
去年1月15日,邹某在自家经营的汽修店干活时,不慎被飞出的铁屑溅入右眼,随即到某镇卫生院诊治。该院医生接诊后,经X光检查,作出铁屑在眼睑内的诊断,随后对原告的右眼进行开刀手术取出“异物”。但手术中,该院医生并未找到铁屑,遂告知原告“铁屑不在眼睑内,不影响”,便将伤口缝合,开了两天的药。
邹某回家后感到头痛、头晕、右眼疼痛且视力模糊,随即到县中医院、人民医院和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进行治疗,最终将异物取出。当年5月24日,原告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右眼盲目4级以上,为八级伤残。
诊疗不当 赔偿11万
去年12月3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报告,称威远县某镇卫生院在对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球内金属异物是致右眼视力下降的直接原因,而某镇卫生院不具备眼球内异物取出手术的设备及技术人员,在明确诊断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送有条件的上级医院治疗,违反了医师首诊负责制的相关内容,导致被鉴定人邹某右眼球内异物未能及时取出,为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30%的鉴定结论。
近日,原告邹某起诉至威远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尉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58265.50元。
威远法院在案件过程中,本着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原则,多次找到被告负责人及被告主管部门县卫生局进行说理释法,最终促使了上述协议的达成,让原告在春节之前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龚袁晓 张德才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