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年09月05日] -- 都市汇/成都 -- 版次:[020]
成都下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2012年09月05日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王丹)昨日,成都市发改委表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将下调,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从企业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0.7‰。此举是为在全球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等影响下,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的举措。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后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成都于1989年1月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为主城区。2008年,征收范围扩大为成都市所有区(市)县,征收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灾后恢复重建政策中,首次分区分档实施了价格调节基金减免。
  此次,全球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等诸多因素影响下,企业面临成本增加、融资难等问题。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成都再次实施价格调节基金减征政策。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成都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价格调节基金均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