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7日,成都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成都兴天宇实验仪器有限公司涉及的一起劳动纠纷,开庭仲裁。公司总经理李建刚因为堵车在庭审时迟到,未被准许参加庭审。 在仲裁结果下发后,李建刚决定对这个纠纷进行起诉,以补救自己错失的话语权。他将2000元代理费交给郫县犀浦法律服务所的“律师”李先勇,但在15日的起诉期限到期后,律师仍没有将起诉书交到法院,诉讼因此泡汤。 时至昨日,在朋友指点下,李建刚查阅了李先勇的执业证,结果发现,李先勇实际并不具备律师的执业资格。 迟到未能出庭急寻律师起诉 去年7月,位于郫县犀浦的“成都兴天宇实验仪器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劳动纠纷。仲裁当天,李建刚遭遇堵车,当他到达仲裁庭审现场时,已被认定为没有到庭。仲裁结果判定公司要向离职员工支付近9万元的提成工资。 李建刚对这个结果持有异议,因为错失了话语权,他十分懊恼。10月17日,仲裁送达证明摆在他面前,这意味着,如果对仲裁不服,就必须在未来的15天内(不包括17日)进行起诉。 通过亲戚介绍,他认识了一名叫李先勇的律师。10月25日,起诉时间还剩8天,因时间紧急,李建刚答应支付李先勇4000元代理费,并于当日支付了一半的代理费,请李先勇代理起诉,李先勇当即打了收条。 过了起诉时间诉状没送法院 付费后,李建刚去汉中出差。“10月31日,我赶回成都,第二天就是起诉的最后时限了。李先勇还是没把起诉书写好,我不得不当面督促他写完,并盖上单位的公章。”李建刚说,只要第二天将诉状送到法院,还是能赶上起诉的末班车。但直到第二天晚上,李建刚才找到李先勇,诉讼时限已经错过。 李先勇认为,错过时限是李建刚不懂法,一直没决定是否起诉,因此耽误了起诉时间。 仲裁送达证明上谁加了一笔? 李建刚说,11月2日,他与李先勇前往高新法院立案,因为起诉书写得不规范,被法院三次要求修改。“你们的仲裁送达证明是篡改过的,除非喊仲裁委再盖一次公章,要不我们无法立案。”当天,日期为10月17日的仲裁送达书不知被谁加上了一笔,变成了10月19日。这样,11月2日就变成了起诉的有效时限。但涂改痕迹被立案人员发现,此后,仲裁委也没加盖公章。 “在委托李先勇代理时,我就把这个证明交给他了,肯定是他修改的。”李建刚说。 李先勇表示,这一笔到底是谁加上去的,他不知道,整个事情他只是帮不懂法的李建刚“看看”,并不算代理,且双方没签订代理合同,凭证仅有一张收条,自己无需承担诉讼中的任何责任,并拒绝返还已收到的2000元代理费。 而李先勇签署的代理费收条上写道,“预收到李建刚的案件代理费贰仟元正。” 事务所不存在他也不是律师 在李先勇签署的这张收条上,落款单位是“郫县犀浦法律事务所”。成都市司法局的查询系统显示,这个单位并不存在。系统中也没有李先勇的律师从业资格登记。 李先勇说,落款写成“郫县犀浦法律事务所”,仅是一次笔误,他所在的单位是“郫县犀浦法律服务所”,而自己确实没有律师从业资格。 昨日上午11点,李建刚说,公司已聘请律师,即将起诉李先勇,要求他赔偿起诉超过时效未能成功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四川律师协会一名律师说,李先勇所在的“郫县犀浦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中介组织,这些组织中,执业者很多不是律师,但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是一种合法行为。 不过,此案中李先勇的操作有一些不妥之处,代理案件没有签署代理合同属于违规,而收条本身又证明了代理的事实存在。华西都市报记者崔燃摄影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