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讯(陈雪竹钟容娟记者陆阳阳实习生郑妮妮)昨日,成都青羊区法院对一起遗产纷争案进行审理和判决。 因为对父亲生前居住的一套房屋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三姐弟将继母告上法庭。 左雨、左茜、左鹏是三姐弟,1990年,他们的亲生母亲去世。此时,父亲所在单位进行房改,将桂花巷一套70平方米房子的41.25%份额卖给父亲。父亲为此支付了6582.34元房款。3年后,父亲与常梅君再婚。 1998年,父亲所在单位再次进行房改,将房屋的剩余份额全部卖给父亲,父亲支付房款11891元。 2007年,三姐弟的父亲去世。在分割遗产时,三姐弟认为先前取得房屋的41.25%份额是父亲再婚时的婚前财产。继母常梅君则认为,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继承。 法院认为,在父亲去世后,三姐弟及其继母均作为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1993年左父与常梅君再婚以前购买取得房屋41.25%份额(对应面积28.97平方米)应属于婚前财产。 1998年,左父所在单位将58.75%份额卖给左父,该58.75%份额(对应面积41.26平方米)属于左父与常梅君夫妻共同所有。左父去世后,应将房屋58.75%份额(对应面积41.26平方米)中常梅君的部分分出,即20.63平方米属于常梅君所有。其余49.6平方米属于左父遗产,4人应等额继承分割,分别继承12.4平方米。 最终,法院判决左雨、左茜、左鹏每人继承12.4平方米,常梅君继承分得33.03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