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4版:中国·华西评论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华西简介 |     PDF版 | 主编信箱 | 广告价格   
首       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版面概览   
2010年12月30日 星期
上一版3  4下一版 放大 缩小 默认
日期:[ 2010年12月30日 ] -- 中国·华西评论 -- 版次:[ 014 ]
工伤认定应跨过“48小时”坎儿
2010-12-30

  □肖华(江苏职员)

  长时间加班之后,安徽定远县一家银行职员曹军突然昏倒,后被确诊为脑干出血,苦撑7天后宣告不治。在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后,曹军遗孀李女士又接到另外一个坏消息: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丈夫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因是“国家有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12月29日《广州日报》)

  48小时竟然成了工伤认定的一个条件,这不得不让人感到荒唐。难道48小时死亡是工伤,48小时零一分死亡就不是?48小时成为工伤不可逾越的鸿沟,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可能一些单位为了使职工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标准,而对职工进行无效抢救,拖延过48小时。或许更有家庭,为了得到工伤认定,不得不放弃积极抢救……

  在新闻中,我们注意到曹军遗孀李女士就曾这样地抉择过。“除非有奇迹出现”——医生的话让李女士陷入痛苦抉择,她最终还是选择继续治疗,“不能认定工伤,就因为他多撑了5天?”

  当然,我们也知道有关部门这么规定的初衷,那就是不能扩大工伤认定范围,被一些人恶意使用,从而违背了工伤补偿的本意。但是,即使这样,单纯以48小时认定工伤也是不合理的。其实,为了保护真正需要保护的人,同时避免被一些人恶意使用,我们完全可以出台配套制度,予以规范。

  如规定,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不受48小时的限制。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医疗技术的进步,一些看上去没有希望的病通过现代技术的抢救,也可以延长生命。如果对这样的抢救,没有48小时限制,可能会更人道。

  另外,工伤认定应该没有时间的概念。《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虽然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把疾病也纳入工伤,应当说是突破和超前。我们有关部门应该体会这样的精神,当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和工作有关,如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引起的,那么无论抢救时间有多长,都应认定工伤。当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难以认定和工作有关时,可以以死亡时间来认定是否是工伤。

  不同的人在同样的突发疾病的情况下,由于患者不同的交通条件、不同的救治医院、不同水平的医生、不同的天气或者不同的体质情况等等,都可以导致完全不同的救治效果,以简单的时间长短来作为认定标准,显然不科学。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