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交2600万外加纯利润50% 元旦将至,但太平洋春熙店的去留问题仍旧悬而未决。 昨日,成商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7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相关仲裁通知。太平洋中国控股公司就有关太平洋百货春熙店的争议提出仲裁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正式受理。 根据通告,太平洋此次提出第三阶段的合作费用为,太平洋百货每年向成商集团支付人民币2600万元,外加每年税后净利润的50%。但明显,成商集团对此并不满意。据悉,今明两日,双方还将进一步洽谈合作事宜。 谈了一年 双方合作一直没谈拢 成商集团公告显示,1993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针织品公司(现由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与香港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现由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承接)签订了《关于合作经营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合同书》,双方合作成立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成立后,合作合同的部分条款经过了多次变更。 根据最近一次变更后的合作合同条款约定,合作经营总期限为21年,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为7年(自1994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第二个阶段为10年(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第三个阶段为4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每一阶段期满的前一年双方商谈下一阶段的利益分配及其他合作事宜,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则中止下一阶段的合作。 在第一阶段,成商集团方面1997年取得合作收益1468万元(成商自1997年7月起承接合作合同,在此之前的合作收益由成都市针织品公司享有),1998年取得 2600万元,1999年和2000年每年取得2800万元;第二阶段,成商每年取得合作收益2600万元。根据合作合同的相关约定,合作双方在2010年1月起协商第三阶段的利益分配和其他合作事宜。 根据合作合同的相关约定,合作双方在2010年协商第三阶段的利益分配和其他合作事宜。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均提出了各自的合作条件,但至今未能达成一致。这一拖又是整整一年。 出让50%利润 太平洋不放春熙店 由于离第二个阶段最后时间还剩几天,太平洋中国控股公司就有关太平洋百货春熙店的争议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同时,按照《合作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裁决双方在《合作合同》第三阶段(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益分配方式为:太平洋百货每年向成商集团支付人民币2600万元,外加每年税后净利润的50%。并申请裁决由成商集团承担仲裁费用。 而对于此次仲裁申请,成商集团董秘郑怡表示,公司已经发布公告,双方目前仍处于31日之前的洽谈合作期,不愿意透露更多细节。太平洋百货春熙店有关人士昨日也表示,希望双方坐下来好好谈谈,协商出结果。 据悉,2009年,太平洋百货春熙店营业额在8亿元左右。业内人士分析,“太平洋百货对双方第三阶段合作提出的条件,在原来每年2600万元的基础上,又增加50%的税后利润,对于太平洋百货来讲,能提出这样的条件,说明公司经过了测算,仍有利润可言,不然不可能提出这个条件。而对于成商集团而言,太平洋百货提出来的条件能否满足自身要求,目前还不好说,要看双方这两天进一步协商的结果”。 华西都市报记者屈咏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