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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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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年12月28日 ] -- 中国 -- 版次:[ 017 ]
伪造转让发票最高罚款50万元
2010-12-28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发票管理办法》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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