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共修改和删除了12条规章,“集资办学”也从《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删除 教育部24日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删除了《小学管理规程》中第十二条中的“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教育部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对于在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另一方面是因为有的规章中一些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 据了解,《小学管理规程》中的第十二条,原本的条文内容为“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此次删除“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让小学收借读费没有了相关依据。 教育部此次共修改和删除了12条规章。其中,“集资办学”也从《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删除。 另外,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或者已经被新的规章所代替,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废止。 以上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京华时报》 ■连线成都 教育部门:成都早已取消借读费家长反映:借读费已经“换马甲” 针对教育部出台的新规定,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致电成都市教育部门,一位负责人表示:“成都市早已制定了相关规定。早在多年前,成都市只对户口不在成都想要就读的人士收取借读费,但在2009年,这笔费用已被取消。” 记者在2006年的成都市教育局联合相关部门对成都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文件中,查阅到了相关内容:“通知强调,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郊区(市)县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只能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多退少补。除上述三项费用外,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包括借读费在内的任何服务性质费用。不得向符合文件规定并且是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对其他学生的借读费和择校费必须按学年收取,在收取借读费后不得再收取杂费。不得以收取‘捐资助学’来代替应收的借读费或择校费。” 在2009年的新闻报道中,记者看到了“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取消借读费”的表述:“今年春季学期开始,成都将按照国家的政策,正式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对于外地来蓉就读中小学的学生来说,将省下一大笔钱。” 早在4年前,成都市就取消了“借读费”收取。不过,在刚刚落幕的全省教育工作会后,还有众多家长致电华西都市报,反映成都部分学校还在收外地生“借读费”或者“捐资助学费”。 记者昨日联系到从宜宾到成都打工的黄先生,他说自己没少为“儿子入学难”操心。去年,儿子快满7 岁,他准备接到成都接受好的教育。在上学前,他准备好了居住证、用工合同和营业执照,到街道办事处办好了手续,但发现多所学校都没有了名额。黄先生四处打听得知,公办小学很难进,如果户口不在当地要交至少上万元入校费。“这么重的负担,我们就想也不想了”。最后,他把儿子送到黄田坝附近的一所学校,学校收费较低,但也要1558元。 后来,他才弄明白:“外地生到好学校,学校就以学位满了为托辞,如果你愿花费,学校就告诉你可以自愿为学校器材等做自愿捐献,不开发票。”“择校费早就换了‘马甲’了,现在学校都改名换张为‘捐资助学费’,好学校一般在4万以上。不过,听说这笔费用学校也要往上交的。”黄先生说。 华西都市报记者肖笛 ■相关新闻 学生伤害责任判定适用《侵权责任法》 近日,教育部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的第八条进行了修改。 “第八条”修改前: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修改后: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据《法制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