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全国人大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称,醉驾入罪建议在情节把握上细化;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更应模范守法 12月21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李连宁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宽,建议在情节把握上更细化。 观点一“醉驾状态很难判断” 丛斌委员表示,醉酒的状态到底怎样界定是一个科学问题,从医学角度来判定醉酒没醉酒很难。 醉酒难以界定,犯罪主体就不好确定,否则将来在醉与非醉的问题上将有扯不清的问题。 身为病理学和法医学专家的丛斌提了完善该规定的两个方式,一是单纯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多少毫克,用定量的方式确定犯罪主体。二是将醉酒改为酒后,只要饮酒后驾车上路,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就要承担刑责。 观点二醉驾入罪扩大打击面 李连宁委员赞成醉驾入罪,但建议慎重考虑是否不分任何情节的只要醉驾即入罪,他分析,目前不管是驾车刚刚启动就被制止住了也好,还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长时间,并造成交通拥堵,马上就定罪拘役,同时处以罚金。在对醉酒驾车入罪的问题,他建议在情节把握上更细化,建议加上“情节 严重”,以免扩大打击面。 也有委员建议对醉驾入罪能否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目前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后果很严重。 比如国务院2007年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国家公务员招考时,目前也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 观点三公务员应率先垂范 郎胜委员认为,醉酒驾驶的行为本身是可以避免的,而国家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接受采访时表示,此前法律委员会 开会时,亦曾讨论过该问题,他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其行为才有公信力,对他们的道义要求高于一般人是没有问题的。 □背景 醉驾危害大判罚存在争议 近两年,成都、南京、杭州等地接连发生酒后驾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一些酒后驾车者以“交通肇事罪”被处罚,一些酒后驾车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由于两种罪名的罪刑差别较大,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争议。 今年8月底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规定:“对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将此规定作为刑法中交通肇事罪增加的一条。 《新京报》、《中国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