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判处11名省部级高官,在人们眼里,出自基层、一点一点升到省部级别的高官曾为人低调、做事谨慎、工作认真、要求上进。然而,只因“贪”这一字,高官踏上了沉沦之路。 记者根据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公开报道整理统计发现,落马高官有两个相同的共同点,所犯罪名必有受贿罪,涉案金额都在500万元以上。 11名落马高官全涉受贿罪 高官敛财以受贿为主,记者统计发现,11名省部级落马高官均有受贿罪这项罪名。 受贿罪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据资料显示,11名落马高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不都是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有关人员的钱财。 记者还注意到,落马官员除了受贿罪这一罪名以外,也有部分官员同时犯下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滥用职权罪。 涉案金额都在500万元以上 落马高官的敛财金额可以用“触目惊心”来形容,为何说是“触目惊心”,因为所受贿、贪污的金额高之又高。 11名落马高官所受贿、贪污的金额无不低于500万元,有的官员受贿、贪污金额甚至达到了千万元以上。 敛财金额高达千万元以上的有王益,他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 据法院的判决书显示,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云南昆钢朝阳钢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宏请托,为其在企业经营、融资等方面谋取利益,并分12次通过弟弟王磊或自己直接收受周宏贿赂630万元。 香港商人、深圳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通过王益承揽高速路项目,并通过王益获取贷款,李涛共向王益行贿538万。 落马高官均为无期或死缓 11名高官,7名被判死缓,4名被判无期徒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 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从落马官员的年龄来看,这11名官员都为上世纪40年代、50年代生人,其中以50年代生人居多。 另外,从落马高官的学历来看,他们多数为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半数都是研究生学历。 据《法制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