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讯(姜波记者姚茂强)华西都市报记者昨日从绵阳中院获悉:经法院调解,一起长达7年之久的房物产权纠纷案终于调解结案,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 1965年,家住绵阳涪城区的原告刘越(化名)之母去世后,其父刘禄贵(化名)与王彩霞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刘禄贵于1968年死亡后,王彩霞于1972年带着刚满18岁的刘越与陈江(化名)结婚,住在原绵阳老北街王彩霞所拥有的房屋里,二人婚后也未生育。 1976年刘越结婚后独立生活,与王彩霞、陈江二人互有来往。 1995年王彩霞将老北街房屋变卖后,于2000年与陈江共同购买游仙区阳光路金池小区房屋一套,2003年王彩霞去世。 2000年,被告魏琨、李琼(化名)夫妇与陈江夫妇相识并互有往来,2004年4月,见陈江孤独一人生活加之疾病缠身,魏琨邀陈江到其家中共同生活,同年8月3日,陈江病危,魏琨找来两位同村 村民作为见证人,由其中之一执笔在魏琨家中书写了遗赠一份,将自己的房子赠与义子魏琨。魏琨作为受赠人、其同村村民作为见证人签字捺印,陈江未在该书面遗赠上签名、捺印。三天后陈江死亡。 丧事办完后,魏琨将金池小区的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同年12月又将房屋出售。 此事很快被刘越知晓,他几次交涉无果后,2007年,刘越—纸诉状,将魏琨、买房人张某和房管部门一并推上被告席。 该案看似一起简单的民事遗产纠纷案件,但双方唇枪舌剑,谁也说服不了谁。法院无论怎样判双方都不服,矛盾焦点集中体现在谁该合法继承这份遗产,法官在“情理”与“法理”中间陷入两难境地。 主办法官胡义昕经多次努力,提出了一个双方均同意的妥协方案,由魏琨、李琼夫妇付给刘越应继承的房屋等遗产折价款80000元。刘越也同意放弃对买房人张某和房管部门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