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8日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山东省高院已对山东省东营市原副市长陈兴銮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二审宣判,依法判处陈兴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兴銮曾先后担任东营市经贸委副主任,市油地校结合办公室副主任,广饶县委副书记、代县长,东营区委书记,东营市副市长。法院审理查明,自1999年夏至2008年七八月间,陈兴銮收受或索取财 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86万余元;两次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98万余元;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650万元供其个人持有股份的汇丰盐业公司使用。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兴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陈兴銮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改判。 欣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