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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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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年12月11日 ] -- 要闻 -- 版次:[ 001 ]
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即日起实施
串通涨价最高可罚500万元
2010-12-11

  新规定将违反价格法的处罚金额从最高的100万提高到了500万,并增加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特别提出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行为的处罚规定。

  串通涨价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诱骗消费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国P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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