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在三类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行政案件中,一审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这三类行政案件为:(一)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二)行政不作为案件;(三)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同时,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