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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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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年12月10日 ] -- 中国 -- 版次:[ 011 ]
甘肃引咎辞职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任职
2010-12-10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这是近日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甘肃省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草案)》所规定的内容。

  《草案》规定,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是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的;二是对重大项目安排、国有资产处置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三是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导致决策失误,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四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是其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决策行为。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大小,通过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5种形式追究行政决策者的失误责任。         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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