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李晓亮 日前,国务院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上下班途中非机动车及地铁事故可认定工伤。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扩大,意味着社会福利保障半径随之扩展了。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社会保持健康活力的“安全阀”。扩展社会保障范围,让劳动者在生活困窘时能得到兜底的制度保障,解除了社会发展后顾之忧。发展后劲足,则GDP引擎也能转得更欢。另一方面,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补偿、失业有救助,这当然也是在光鲜的GDP数字之外,衡量一个社会文明和发达程度的重要指标。 扩大工伤保险适用和工伤 认定范围,同时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等于“开源”之后又“节流”,真正突出了民生保障的意义。而这次明确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时应当认定为工伤,则让很多民众一年多来悬而未决的心,终于落了地。 因为此前相关征求意见稿公布时,这一关于“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工伤”的条款,就曾备受争议。现在予以明确,起到了很好的定纷止争作用。所以,这条也被媒体纷纷提炼为新闻点,广为传播。 之所以这条会引起争议,是因为人们认为交通事故中受伤,受害者多能得到交通事故赔偿金。这时再领工伤赔偿,可能有重复之嫌。但这一看法其实似是而非。工伤待遇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工伤当然指直接工作中受到的伤害,而 广义的工伤则应包括与工作相关的上下游的福利保障。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就应划入广义的工伤认定范畴。 劳动者的尊严、权利和福利,在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中,得到了满足和保障,这种福利暖意,即便不在当前凛冽寒风中也能体现得十分明显。在我们社会保障领域各种欠账还远没有还清的语境下,公共政策显然应该多致力于增加民生福祉的努力,而非以某些似是而非的理由变相削减民众福利范畴。 而因工死亡补助金的上扬——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要打破地域差异,实现全国“同命同价”,这些都是舆论吁请多年而未能实现的。这次明确作为制度性条款确立下来,意义自不待言。 当然,良法不足以自行,现实执行力是检验政策效果的唯 一依据。如果没有强大执行力,如果这些保障民生的政策不能照进现实,惠及民生,那么就是对立法资源、制度尊严的浪费和亵渎。执行力不能全依赖用工单位的自律,相关法规配套跟进,也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现实生活中,没落实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并不鲜见,劳动者和单位博弈力量的失衡,也显而易见。追索加班费都能为工薪族带来那么沉重的喟叹,工伤赔偿金能否落实到位,也考验着相关职能部门的监察督导决心。随着工伤认定范围扩大、救济力度的提升,如何增加违规成本、加大对恶意拖欠赔偿金行为的惩处力度,让单位不敢小觑法规权威和制度尊严,让美好的救济愿望真正不折不扣照进现实,无疑是当务之急,也是今后职能部门着力方向。(相关报道见昨日本报1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