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答记者问,财政部指出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等系列财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提出在税收管理、政府投入、机构准入、性质变更和退出等方面,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均可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第一,在税收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其中,对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免征营业税。二是在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三是在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第二,在政府投入方面,《意见》鼓励各级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 《意见》同时也提出,要鼓励各级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这就意味着政府必须不断加大需方补助力度,通过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和各项医疗保障基金,在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上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公私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公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竞争提供性价比相对较高的服务进而获得相应的补偿,从而为公私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提供公平的发展环境。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各级财政部门将认真贯彻《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投入,继续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据了解,为贯彻落实《意见》,中央财政近期已经下拨补助资金5.5亿元,专项用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 据财政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