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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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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年12月9日 ] -- 中国·华西评论 -- 版次:[ 015 ]
腾讯该为“QQ相约自杀”担责吗
2010-12-09

  □晏扬(浙江媒体人)

  两名大学生小张和小范在QQ上相约自杀,在自杀过程中,小张因难以忍受呼入一氧化碳而终止自杀行为,小范则不幸自杀身亡。事发后,小范的父母将小张和腾讯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日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QQ相约自杀民事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小张和腾讯公司分别承担20%和10%的责任。据中央电视台12月8日报道,腾讯公司表示对此判决不服,准备提出上诉。

  此案判决最可争议之处在于,作为提供即时通信工具的腾讯公司该不该承担

  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任何案件的判决都应经得起反推,经不起反推的判决就很可能是有问题的。反推之一:如果腾讯只因提供了即时通信工具就要担责,那么,相约自杀过程中当事人还使用通信工具、交通工具、作案工具,那么所有提供或出售这些工具的单位和个人,是否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呢?这无疑是极其荒谬的,因此,要求腾讯承担责任,不大合情理。

  反推之二:如果腾讯要为QQ相约自杀承担责任,那么根据权责对等原则,腾讯就

  要扩大自己的权力,对网友聊天信息进行监控。如此,对于腾讯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对网友而言,其隐私权势必无以保障。所以也是极为荒谬的。如果腾讯公司没有权力监控信息,又要求其为不良聊天信息担责,岂不是明显的责权不对等?

  大学生QQ相约自杀令人痛心,小范的父母要求腾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心情亦可理解,但是,法院判决必须保持理性和冷静,相关判决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要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经得起任何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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