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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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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年12月6日 ] -- 中国·关注 -- 版次:[ 007 ]
教师未获补助款刀刺官员致其重伤
2010-12-06

  自认为没得到宾馆发放的500元补助,是借调期间任组长的葛某(政府官员)导致的,吉林原公主岭市第四中学教师李某一怒之下,持刀在政府大楼内追杀葛某,致其受重伤。近日,经公主岭市法院和四平市中级法院两次审理,李某最终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未得到补助便对组长怀恨在心

  2009年下半年,公主岭市第四中学教师李某被借调到公主岭市政府办公室摄制组工作,组长为市政府官员葛某。而后,因工作需要,李某又与他人一起被安排到公主岭市响铃宾馆工作一段时间。

  2010年1月末,响铃宾馆经营者给每个借调的人都发了500元的补助。因2010年1月中旬以后就没到宾馆上班,李某未得到补助。

  李某认为这是组长葛某一手安排的,他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政府大楼内追杀原组长致其重伤

  2010年2月2日15时许,李某携带卡簧刀来到公主岭市政府办公楼一楼实施报复。在走

  廊内见到葛某后,李某冲上前去用卡簧刀向葛某头面部、胸部、左肩部、左背部、左上臂连扎5刀。

  葛某受伤后往政府办公楼外跑,李某一直在后面追。追到政府大门口后,李某发现葛某不见了。而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公主岭市公安局鉴定:葛某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及胸部外伤致左侧血气胸,纵膈明显向右移位,肺压缩70%左右,损伤程度均为重伤,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

  2010年下半年,公主岭市法院对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一审。在诉讼过程中,葛某不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

  7月29日,公主岭市法院以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宣判后,李某提出了上诉,理由是原审定性不准,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且李某能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

  近日,四平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经终审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据此,四平市中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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