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现拒签悲剧,签字权和生命权孰轻孰重亟待厘清
●3年前的北京京西医院内,因为产妇李丽云昏迷,其丈夫肖志军却拒绝签字手术,最终导致一尸两命的悲剧震惊全国。12月3日,广州华侨医院,同样因为一个来自清醒产妇的签名问题,也导致了新生儿死亡、母亲危殆的悲剧性结果。产妇拒绝签字手术,最终院方相关负责人代表医院签字进行手术。但此举却未能挽救那名患儿的生命。
●“医院早就考虑了可能存在的相应法律风险问题,但一直以生命优先的角度来处置。为防同类事件再度发生,现有法律应对患者自主选择优先权和生命权孰轻孰重问题加以更为细致明确的规定。”华侨医院医务部副主任蔡湛宇如此表示。
事件回放
高危产妇拒绝签字手术
3日清晨6时30分,华侨医院急诊科收治了由天河区红会医院转送过来的一名孕妇。“转院原因是胎儿胎心监测不到,怀疑死胎,医生判断产妇有明显的胎盘早剥症状,急需手术分娩方能保住母子平安。”华侨医院产科主任李瑞满介绍说。
可医生们说明个中利害时,却遭产妇及家属反对,陷入僵局。李瑞满表示,产妇胎盘早剥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胎死腹中,继而导致产妇大出血、需切除子宫保命,如切除子宫后依然无法控制病情,产妇最终将产生弥漫性内出血而引发全身心大出血死亡。即便其丈夫签字同意,产妇的态度依然执拗——“我要顺产”。
医院方被迫签字抢救产妇
眼见产妇的出血现象更趋严重,各项检测已显示产妇出现大出血症状。可按医学常规和现行法律,处于清醒状态下的李女士,在输血及手术方面是拥有优先选择权(签字权)的。未获其本人同意,手术依然难以进行。
华侨医院负责人获悉后,医务部副主任蔡湛宇被派遣至产科做产妇的劝导工作。“可李女士坚持顺产的态度始终没有改变。”在数
十分钟反复劝说无效后,蔡湛宇代表医院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名,并明确告诉李女士:“我现在代表医院来抢救你!”
手术后新生儿只活了6小时
3日上午8点30分,手术分娩开始,手术相当顺利。“9点取出胎儿时,孩子口腔、全身都被血样液体包围,出生时有明显的重度窒息状况。”李瑞满表示。
随后孩子被新生儿科接手继续进行抢救、治疗,可是到3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孩子肺部出血状况未明显改善,最终抢救无效,死于肺出血。他出生后存活不到6个小时。“孩子的肺部出血,可以说是和其母亲的胎盘早剥以及由此引发的胎儿宫内缺氧性呼吸窘迫有关。如果能早点进行手术分娩,死亡风险将降低。”华侨医院儿科主任柳国胜表示。
而李女士的状况同样危险,处于严重出血导致的心脏衰竭中,仍需密切进行抢救。对采访要求,其丈夫等亲属很是排斥,李女士为何在高危情况下执意顺产仍不得而知。李瑞满事后分析,李女士近乎偏执地坚持顺产,可能是担心剖宫产后会影响其以后的妊娠。
各方说法
产科专家:有条例支撑医生免责
为何在直系亲属签字的情况下,医院依然无权进行手术呢?究竟是法律条文还是产妇自身的偏执扼杀了幼小的生命呢?在广州市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副主任李映桃看来,导致悲剧发生最大原因来自没有专业知识的产妇不及时听取专业医生的意见。
在李映桃看来,肖志军事件发
生后,医院碰到胎盘早剥这样的高危病例,只能劝服。李映桃表示,在一定程度上,不是法律规条扼杀了小宝宝,而是产妇自身的观望导致最终悲剧性结果。“假如我们医院发现拒签患者,也会建议医务科科长代签的。毕竟是有条例规定,患者在出现生命危险时,医生有权对其进行手术治疗而不需承担风险。”
医院代表:细化签字权法规避免悲剧
“我代表医院签字时根本就没考虑过患者支付能力的问题,我当时想到的就是产妇母子都很危险,生命权高于所有旁枝末节的法律规范。但出现类似的结局,我也感觉失望。”蔡湛宇说。
蔡湛宇表示,今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
的医疗措施。“本个案患者意识清醒,拒绝签字,不存在‘不能取得意见’的前提条件,产妇预后一旦有什么问题,完全可凭此来追究医院的责任。实际上,医院可以因为尊重生命权承担一定风险,但相关的法律责任界定仍需细化、明确。”
没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患者拒不接受专业人士的意见,到底是患者的优先选择权大还是生命权大,需要法律予以明确。
律师:医院担责救命值得赞许
广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耀君表示,综合目前的情况来看,医院担着责任救人的行为还是值得赞许的。虽说,由于欠缺孕妇关键的签字,其随后仍有可以追究医院责任的风险存在,但就本案而言,医院也不用太过担心。毕竟最终的手术后结果证实,确与早期诊断相符。
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卫生部规定等都是从尊重患者感性认识角度给予其优先选择权,但和生命权比较起来,
应该还是后者为重。事件至为关键的一点在于医院选择抢救病人的时间节点选择、初期的诊断是否准确,医疗过程有无过错“只要有完备的医疗文件、一旦发生争执能提供充分医学证据证明,医院同样能避免无端追责。”
一方面是生命自主权、一方面医院方的生命优先权原则下的积极抢救行为,在两者之间,确实有需要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明确的中间地带。
据《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