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3个指导性案例,分别涉及了企业名称中知名字号保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保险合同纠纷三方面的问题。 其中涉及企业名称保护的、案例称,2008年成都百雅楼餐饮有限公司成立后,在多家媒体发布广告。其宣传语中,使用了“源于热盆景”、“同热盆景一脉相承”、“今天的百雅楼就是当年的热盆景”等字句。而热盆景公司成立于2001年,其火锅品牌在成都市内享有相当知名度。2005年停止经营后,多名员工也进入了百雅楼公司,但该公司并未注销,遂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尽管热盆景公司 已停止经营数年,但企业主体资格仍然存续,企业的字号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被告百雅楼公司未经过原告允许,擅自使用其字号,对消费者形成了误导,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作出判决,百雅楼向热盆景公司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裁判规则:停止经营但尚未注销的企业名称仍然存续,该类企业名称中的知名字号仍具有市场知名度。擅自使用该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省高法宣魏庆锋李爽华西都市报记者肖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