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表示,业主欠费可追讨但不应限制其入户 近日,读者张女士致电本报热线,讲述自己被小区物管“刁难”的堵心事。 张女士称,日前,她和家人去成都某楼盘看房,顺便交下半年的物业管理费。虽然张女士还没有装修入住,但今年上半年及以前的物管费都已交纳。当天,到了该楼盘,张女士一行想先去看看房,然后再去交物管费,没想到门卡竟刷不开单元门。工作人员说必须先把欠的物管费交了,才能给张续卡。 在张看来,物业管理公司预收物管费这种做法侵占了业主的利益,以该楼盘为例,按每户每月物管费200元计算,该小区一、二期共有2000多户,一个月可收40多万元的物管费,40万元存一月而且还有很多在外地的业主一交就是一年,物业公司占用业主的资金就更大。“我想咨询一下,此楼盘物管处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张女士问。 接到张女士的投诉后,记者采访了四川资深房产律师——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蒲建东,他说,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业主是提前交物管费,还是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后才交物管费,要看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但目前,成都市大多数的物业服务合同都是业主提前一个月或三个月交物管费。其次,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未交物管费,而物业公司又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追讨物管费,但不能拒绝或停止物业服务,更不能不让业主进入房屋。 华西都市报记者黄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