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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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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年12月2日 ] -- 要闻 -- 版次:[ 005 ]
取消高三补习费 学校服务性收费不得营利
2010-12-02

  成都市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

  日前,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发文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标准及管理,明确要求,中小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取消高三补习费学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取消高三补习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发改委、市教育局确定,各区(市)县及学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标准。

  服务性收费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

  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各类学校学生参加各种保险,坚持个人自愿原则,学校不得统一组织。除实行银行代收中小学教育收费的区(市)县外,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中小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须坚持非营利原则。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华西都市报记者姚长寿王迪实习生袁永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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