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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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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年12月1日 ] -- 财经 -- 版次:[ 030 ]
个人限售股每一次转让将征个税
2010-12-01
税总新规截断限售股避税路

  国税总局再出招防堵高管辞职套现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出台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新规将截断限售股转让最可能采取的几种避税路径。《补充通知》规定,通过大宗交易、申购ETF(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等进行限售股转让均需按规定缴税。

  《补充通知》中明确指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实质的行为,除因转让取得现金外,取得其他有价证券等经济利益,均需缴税。同时进一步限定:“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限售股,先做低转让价格,再在二级市场上抛售,是限售股转让中常用的一种降低税负的办法。而按照《补充通知》,这一方法已经不再可行。此次新规特别强调,“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在应纳税的情形中,还具体列举了用限售股进行ETF申购、接受要约收购、协议转让等具有转让实质的八种情况,以及第九条的“兜底条款”,包括所有“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此外,还具体规定了相应的详细税收计算方式。

  在征收管理中,《补充通知》将原有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要求即使部分原值不明确,导致全部限售股原值不能准确计算的,也要按15%的核定成本纳税。而在此前的原有规定中,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

  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一位税务界资深人士表示,如用限售股换购ETF避税等方法本就不符合税法征税精神,只要将限售股转让换取了有价值的物品,无论是现金还是其他,都应该按其实际价值纳税。此次《补充通知》对这一原则再度强调。

  著名财经评论家叶檀表示,此次补充通知主要是加了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主要是针对目前新上市公司高管的辞职套现现象。在解禁期未到之前,转让限售股增加成本,来抑制通过辞职来快速套现的现象。    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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