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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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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年7月29日 ] -- 要闻·华西评论 -- 版次:[ 012 ]
小区里的大事
2010-07-29

  □何三畏(资深评论员)

  成都市房管局将从下月起,在全市实施“物业管理项目巡查机制”,包括区、县(市)在内的房管部门将按月对物管公司进行巡查。发现小区经营收入不公示、业主满意度低于80%、处理问题不及时等问题,将予以通报。两次整改“不到位”的,将在媒体上批评,并取消相应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从业资格。这里说的是物业公司和小区居民的关系,是笔者感兴趣并且也感到困惑的事情。

  物业公司和小区居民应是什么关系?照理,物业公司很像最基层政府跟居民的关系。物业公司是受小区居民之托服务于小区的公司。所以,物业公司和小区居民的关系,应直接反映了居民自治能力。二者之间,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协商互动机制,程序民主、行事公正、账目公开、物业公司服务水平高,居民满意,从而相处和谐,这是良好的“小区政治”。反之,就是不良好的,就会让人感觉不愉快,甚至降低生活品质。

  小区管理的程序应该很简单。例如业委会的产生,即便是一个大到几万到十几万人口的小区,也是可以通过直接民主来产生。这是很好的民主训练,小区居民应该无障碍地参与。你既不参与,又抱怨业委会没有履行职责,就是你的不对。业委会应发挥对物管公司的日常沟通和监督作用。生活本就具体而琐碎。小区生活无非就是物业公司和小区共同接受的互动程序的运转。其中最要紧的,就是给钱办事。居民向公司购买约定的服务,而公司拿了钱就要办好事。

  但实际上,恰恰是在些简单的事情上,物管公司和小区居民双方都会犯错误。“公布经营收入”难道不是物业公司的“经营常识”吗?为什么物业公司不能自律,而小区居民也不能有效监督,非得等到有关部门来督察呢?究其原因,当然在于现实的复杂性。物业公司有可能不代表小区居民意愿,可能不是小区居民请来的。但小区居民也是可以通过努力,依法改变的。

  要相信,通常情况下小区居民和物业公司之间,是可以处理好所有可能遇到的事情的。劳务公司和雇主之间的关系,不应该这么复杂。目前全国各地都一样,小区居民和物管公司之间拉来扯去,但作为一种劳务关系,合作不下去可以解除。只有通过选择,才能建立更好的程序。不然,有关部门为维护物管和小区之间牢固关系,可能也要增加原本可以节约的管理成本。总之,要相信居民的自治能力会不断提高。居民越自治,社会管理就越简单,社会就越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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