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阳(河南职员) 实际上,关于“矿领导下井”的规定早在多年前就出台过,但由于执行不力,几乎成一纸空文,无实际约束力。今年再次强调这一规定,但在该规定十天后,还是接连发生5起煤矿事故,直接造成数十矿工遇难。 当然,由于管理体制原因,大多数国有大煤矿领导下井能够实现并已成常态,但小煤矿却很难受限,因为相关监管部门不能对其领导进行“免职”等处分,最多就是罚款,但对日进斗金的煤老板来说,他们最不怕“经济处罚”。更重要的是,由于复杂的社会关系及利益关系,相关部门往往会对其开绿灯,更别指望矿工 对老板进行监督和举报了。 但这并不意味着,“矿领导下井”的规定就没法执行。这一点,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吕日周就有“办法”。吕日周当初作为市委书记自己也要下井,而且规定,如果行政领导“没下过井”,那出事后一定会要求这位官员“先辞职”。而如果当地官员真的把煤矿安全当回事的时候,无论煤矿矿主采取什么样的办法,给他多大的“好处”他都不会也不敢“笑纳”,这也让矿主不得不跟着重视煤矿安全。 吕日周的经验值得参考借鉴,否则,消除矿难尤其是中小煤矿矿难的希望,就可能会成“空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