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已于5月19日颁布施行。日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暂行规定》共12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具体情形作了界定。二是为了解《暂行规定》适用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规定了报告制度。三是为保守国家秘密、防止利益冲突,对《暂行规定》适用人员的任职岗位调整、办理公共事务时的回避等问题作了规定。四是对《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等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五是明确选拔任用《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应当在考察时全面了解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情况。 问:《暂行规定》适用于哪些人员? 答: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我们结合《刑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了研究,认为可以将公职人员理解为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十七届四中全会的这一要求没有就适用人员的级别范围作出限制,因此,《暂行规定》应当适用于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考虑到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掌握更多的公共资源,一旦出现问题,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更大。因此,《暂行规定》将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作为规范重点,并在相关条款中作了强调。 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