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爽陈甜记者李寰实习生赵准)一张1万元的欠条,落款处写着“于2010年5月底付清”,是5月底钱就已经还清了,还是5月底才是最后还款期限?由于欠条存在歧义,导致双方闹上法庭。 事发地广元剑阁县法官“洞察”出案情真相,案件最终得到调解。昨日,省高院通报了此案。 今年6月,李某向剑阁县法院起诉,称王某欠他1万元现金,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010年5月底,但王某一直拒绝还款。而王某则称,他已经在5月31日晚上把1万元现金送到李某家中了,而且还在原借条上写明了“于2010年5月底付清”。 钱到底还了没有?原被告双方争得面红耳赤,法官宣布休庭,然后“秘密”展开调查。 法官最终从王某的妻子处了解到事实真相,王某本来向李某借了8000元,但李某却要求收2000元利息,王某急于用钱,便答应了。 到了5月31日还款日时,李某急于催款并将王某告上法庭,卧病在床的王某对此极为不满。 法庭上,王某看到了“于2010年5月底付清”这句话,临时起意,想利用此话含义模棱两可予以抵赖。 最后经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由王某归还李某9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