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武汉警方贴出公告,实名曝光多名涉黄落网人员,在这些布告上,小姐和嫖客的姓名、年龄等资料一应俱全。这一举动引发争议,在一项民意调查中,69.5%的网友认为实名曝光卖淫嫖娼人员涉嫌侵犯隐私,25.9%的网友则认为不侵犯隐私,同时,54.2%网友认为此举并不能有效打击卖淫嫖娼行为。 (7月18日《长江商报》) 南方都市报一评: 在习见的扫黄行动中,这一行为并不显得特具创意。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则不能为”,武汉警方此举涉嫌违法;但从效果上分析,这个涉嫌违法的行为却会让两个群体受益。首当其冲的当然是公告的发布者,可借此展示扫黄成绩;其次是满足部分人的道德优越感。除此,再无受益之人了。更重要的是,社会能够从中收获什么?须知,不论在什么时代,扫黄目的都主要是为了净化社会氛围,帮助社会建立基本的道德感,羞辱社会成员人格、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否有裨于这一目标? 卖淫为我国法律所不容,打击是应有之义。如何在运动式打击的 基础上进行彻底根除,是一个牵涉众多的问题,非一两篇文章能分析清楚,但有必要指出,卖淫现象的成因极其复杂,它根源于人性的某些弱点,又往往附着于特定的经济基础之上,还可能与管理者的松紧无度有关。成因既然复杂,当然就绝对不能满足于用一种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治理。 示众羞辱与法治格格不入,可惜却仿佛是我们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让社会纯洁,恢复起码的道德感,包括公权力机关、媒体和公众在内,都有大量最基础最迫切的工作要做,而羞辱社会成员显然只能适得其反。 (南都社论) 华西都市报再评: 眼下,扫黄之风正劲,这是好事,有助于社会风气改良和社会道德感的强化。可或也正因各地运动式打击的密集推进,仅这个月就见了不少“好心办坏事”的扫黄之举。 比如武汉警方公布小姐资料;东莞警方绳牵卖淫女游街;南宁公布了小姐、嫖客被抓后自抽耳光忏悔视频,并配以“生动”的文字解说:“我只有28岁,是第一次嫖娼,放过我吧。”“别拍了,求求你们了,否则我这一生就完了,我还要娶妻和养老人啊!”“给你们下跪、磕头,求你们放过我!” 古老野蛮的示众羞辱“刑罚”,在我们这里从不乏与时俱进的新变种。当地警方和记者公布如此细节的求饶场面,或出于一种并不那么 靠谱的道德优越感。与这种飘渺的优越感形成对比的,是示众羞辱式曝光本身天生的野蛮和违法气息。 小姐、嫖客也是人,也是享有完整人身权利的个体,需要得到应有尊重,特别是对手握公权的执法者和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而言。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常识。可是,不管是从此前郑州警方公布小姐裸照,还是从目前绳牵小姐游街来看,这个常识都屡遭轻视。所以我们只能不厌其烦一遍遍重申:如果连轻微违法的人员都要采用公开示众这种羞辱人格的方式,谁也不是道德完人,都有一不小心轻微违法的可能,那谁又能够免予被示众羞辱的恐惧呢? (李晓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