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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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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年7月20日 ] -- 国际/华西评论 -- 版次:[ 012 ]
绳牵卖淫女游街之“恶”
2010-07-20

  □孙瑞灼(福建律师)

  近日,广东东莞警方开展扫黄行动,其中一组卖淫女赤脚游街照片引起热议。相片上,两名涉嫌卖淫的女子背后还被绳牵着。很多网友认为游街有些过分。(7月19日《南方日报》)

  其实,类似事件已非首次。卖淫嫖娼确实应打击,但以绳牵游街示众的方式来打黄,无疑是一种以恶制恶的做法,实不可取。

  首先,绳牵卖淫女游街没有法律依据。在古代有一种刑罚叫羞辱刑,以对犯人的人格、声誉进行贬低和羞辱的形式来达到惩戒目的。游街这种与文明格格不入的方式,早就应与“羞辱刑”一样被扔进历史垃圾篓。

  其次,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其中包括隐私权。卖淫嫖娼人员虽应受法律惩罚,但他们的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卖淫嫖娼行为虽为人所不耻,但也属个人隐私,除非法定理由,依法享有不公开的权利。第三,不利于卖淫嫖娼人员改过自新。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在法律教育和社会帮助下,他们中大部分会重新回到正常的社会轨迹。可游街示众,或许会影响到他们的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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