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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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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年7月17日 ] -- 巴蜀 -- 版次:[ 016 ]
电邮当“信使”调解名誉权纠纷案
2010-07-17

  本报讯(苏改林 记者李寰)省高院近日通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日前用电子邮件调解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从2006年开始,泸州市江阳区市民胡某就受到身边朋友的热潮冷讽。

  直到两年后,胡某才从朋友处得知,2006年,《家庭》杂志刊登了一起涉及夫妻隐私方面的文章,文章尽管使用了化名,但是其中提到当事人的身份、职位、所经历的事件,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文章写的是胡某。

  作为泸州当地一家企业的管理人员,胡某的社交面很广,认识她的人也多,胡某认为该杂志给她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今年1月27日,胡某向江阳区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决《家庭》刊登道歉启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此外赔偿她10万元精神抚慰金。

  胡某称她长期受到名誉侵权给她造成的折磨,而《家庭》杂志却表示,文章使用了化名,没有对胡某构成侵权。

  为促成这起案件的解决,审判法官找到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双方都同意调解。

  由于《家庭》杂志社在广州,只是委托泸州当地律师代理诉讼,很多关键问题无法立即达成共识。

  为解决上述问题,承办法官考虑采取电子邮件方式与被告沟通,以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之苦。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家庭》杂志同意向胡某支付2万元赔偿金;并发了一封真诚的道歉信,一起矛盾尖锐的名誉权纠纷通过电邮调解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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