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少华(安徽职员) 洪水中,湖南湘潭石潭镇的冯和平英勇救出一人,后在营救母亲时不幸落水失踪。其家属要求申报见义勇为,石潭镇政府认为,救母失踪不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09版) 如果冯和平当时救的是一位素不相识的人,他的壮举将毫无疑问地被归为“见义勇为”。但当其营救对象是自己母亲时,似乎一切就变了。这合理吗?就像当时镇宣传委员理直气壮地命令:“被困的是你母亲,你不去救谁去救!”由此可见,救母更是一种责任。面对母亲身处危难的时候,舍身相救是天经地义的。 这样对见义勇为的定义显然是狭隘的。母亲在身处险境时,她的生命也和别人的生命价值一样。也就是说是救自己的母亲,还是救别的生命,不应该有区别。何况,冯和平在救母前就已救出一人,不管是否救母都应算见义勇为。 对待冯和平的壮举,我们不能用一种最简单的见义勇为概念来理解,一个人对母亲的爱的程度就能决定其对社会爱的程度。同样,他能勇于承担起舍身救母的道义,也就能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当然这在他救助群众的过程中已得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