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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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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年7月14日 ] -- 宏观 -- 版次:[ 030 ]
发改委拟严处异动期价格违法行为
2010-07-14

  根据国家发改委13日公布的《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限额比现有法规允许的最高额增加了一倍。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对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制止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可当场决定立案;责令暂停相关营业,查封扣押相关财物。据介绍,上述规定将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制止和严厉惩处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管理通胀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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