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明确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官员个人财产、婚姻变化、子女移居国(境)外等事项。(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09版) 于是舆论目光多聚焦于“副处级以上官员须报告财产”,其实这算不上新规,此前也有类似要求,这次则更加细化了——相比之下, 我更关注另一个悄悄变化:删除了“组织应予保密”条款。 原先规定中“对报告的内容,应予以保密”被删除,更改为“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我觉得这是新规比旧规最大的突破之处。官员财产申报制核心其实不在“申报”,而在“向谁申报”,给上级看的内部申报还不算彻底,置于阳光下让纳税人可以监督才是核心。所以,申报制的关键在于“公示”,而删除了保密条款,突破了“官员财产不是隐私”这个障碍,就让申报离阳光只剩半步之遥了。 正如专家所言,现代行政文明的一个基本标志就是公共信息的披露或公开,官员让渡个人部分隐私以保护公众利益已成为一个基本原则:选择从事公职就应接受“让渡个人部分隐私信息”这一要求。 新规定虽然没直接宣称“官员申报的财产信息不是秘密”,但 删除“组织应予保密”而改为“应设专人妥善保管”,实际上是在委婉地、渐进地对官员财产信息去秘密化。“保密”与“保管”有完全不同的意思:保密,前提是“秘密”;而保管则极大地弱化了秘密,给公民的知情留下了很大的回旋余地。当这不再是秘密的时候,公民就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开某位官员的财产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查阅和监督官员的财产申报情况。 申报回避不了公示,官员财产申报制最终还是要跨越公示这一关的。无公示,难防腐,无公示,难成真正的申报制。纪委和上级的监管视野毕竟非常有限,上级监管下级,谁去监管上级呢?同体监督难以摆脱这个悖论。唯有引入纳税人监督,将官员财产置于阳光下由纳税人去审视,也许才能突破监督难的怪圈。 (资深评论员) |